“有关病残儿鉴定知识”的答复
福鼎市白琳镇陈老师电邮咨询:
你好,我对《省人口计生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病残儿能否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界定觉得很模糊,请问哪里有这种界定的材料,谢谢!
2009年10月13日
陈老师:
您10月13日邮件收悉,答复如下: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的(四)款应与《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详见本网站“法律法规”栏目)联合一起来界定“病残儿能否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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