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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发放办法修改的答复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11-23 阅读:864次 【字体:

古田县城西街道黄菲留言咨询:听说准生证发放办法作了修改,请问主要有什么改变?

 

黄菲同志:

您好!

1120日的来函收悉,您提的问题大家都很关心。省人口计生委20091010日下发了《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修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091010日起,将《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中原有的规定内容“生育服务证由已婚育妇事实常住地负责发放,其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对常住地不明确或多处事实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妇的户籍地负责发放。”修改为“生育服务证由男方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其女方户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修改使生育服务证(准生证)承办地更加明确,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人性化管理服务的精神,将有效避免由于部分育龄群众多处就业、求学,一些基层的生育服务证发放机构以常住地不明而推诿、拒绝发放生育服务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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