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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答复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9-12-18 阅读:721次 【字体:

 

福鼎市点头镇郑建龙留言板咨询: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为什么各地收入情况差不多,征收差别却很大? 

 

郑建龙同志:

1216日留言收悉,答复如下:

    一、《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二、如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上一年区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六十至一倍征收。,这里的当事人即指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男方和女方,若违法生育的男方和女方为一对夫妻,则当事人即指此夫妻双方;若违法生育的男方与女方不是一对夫妻,则当事人即指违法生育的男方与女方二人。

进一步的情况建议具体咨询福鼎市统计局和福鼎市人口计生局,按照上述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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