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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身故为止。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三)户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户)、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认定。(四)户口由城镇居民迁移或改变为农村居民的,不享受奖励扶助政策。户口从外省农村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者,凡因国家政策规定移民迁入的,可享受当地的奖励扶助政策;其他原因的,须居住满五年后才能列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五)关于死亡子女数专指未发生生育行为以前死亡的子女。(六)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且年满60周岁(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如果夫妇一方年满60周岁,则先奖励符合年龄的一方)。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的3月31日前(60周岁以上的在同年的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二次,一般于每年的7月和12月各发放一次,奖励扶助金直接打入个人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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