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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5-26 阅读:1272次 【字体: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又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人口计生工作继农村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之后,由国家出台、财政资金负担、在全国范围实施的又一项新制度,此项制度把国家的长远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紧密结合,是人口计生工作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体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对象是针对城市和农村中遭受意外风险的独生子女家庭,包括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和独生子女出现伤残、病残的家庭,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80元或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调查登记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事人的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户口簿出生时间确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二)女方年满45周岁。年满45周岁是指自然年度年满45周岁。此次调查登记对象应于1962年12月31日前出生。如果一户中女方年满45周岁,男方不到45周岁,也应进行登记。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女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1)只生育一个子女;(2)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曾生育或收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包括:(1)1992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2)1992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之后,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或者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不生育而收养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四)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上述条件,目前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现有子女未达18周岁的,可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进行登记。单亲和丧偶家庭不再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独生子女18周岁前死亡的,可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现无存活子女专指未发生生育行为以前死亡的子女,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残疾标准,并持有其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对于未持证的独生子女残疾对象,须经县级残联确定其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后,方可进行登记。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的部署,我省将于2008年8月开始全面实施此项制度。在此之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开展扶助对象调查摸底和扶助对象个案统计信息核查、登记、核实、造册、建卡等各项准备工作。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有疑问和不明确的,可拨打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部门电话咨询,蕉城区:2079190、 古田县:3802178、屏南县:3309296、周宁县:5629783、寿宁县:5529972、福安市:6382653、柘荣县:8380002、福鼎市:7813551、霞浦县:8899738、东侨开发区:297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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